江苏农垦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补充通知
本项目招标公告中,原条款3.投标人资格要求:“3.1.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
本条款意为: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
注释: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等民事责任由总公司兜底承担的,不满足本条款独立担责的要求;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本条款认可的投标主体。
特此说明,其他不变。
2026年7月24日
江苏农垦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